很多申请人都会问,商标驳回后可以继续使用吗?换个说法就是,继续使用被驳回的(申请)商标会产生不利后果吗?可能对商标使用人产生不利后果的有两类机构,一类是国家机关,比如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一类是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尤其是驳回通知中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
从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商标法》的规定来看,除了极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商标不经注册即可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不是获得「商标使用权」,因此如果继续使用被驳回的商标,第一类机构不会对商标使用人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类机构会对继续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产生不利后果吗?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了解的是商标审查和商标侵权的不同之处。
负责机构不同
全国的商标申请都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审查,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再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虽然现在有了广州、上海和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但这些中心都是受国家商标局管理,按统一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而商标侵权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 及最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管辖。商标能否注册与商标是否侵权是由不同体系的两个国家机关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判断,简单地说,就是各审各的,审查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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