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的人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应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正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性审查-异议期公告-批准注册证书 层层考验这些阶段。在进行国际注册保护时, 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是否也是这种流程模式? 结合10多年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188bet体育国际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方面的事项,在申请保护申请保护前了解国际注册模式, 充分利用各国的流程规定,有效维护其权益。
总的来说, 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模式有四种:
第1种: 申请-审查-公告-批准发证。 与国内大流程相同, 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第2种: 申请-审查-批准发证-公告, 一些国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 商标审查后认为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 直接先批准注册, 公告后有异议的,。
第3种: 申请-公告-审查-批准发证。 一些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 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公告, 若无异议,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保护。
第4种: 保护申请-公告, 少数国家, 通常是小国, 没有专门的商标法, 直接采用公告制, 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公布,以声明其商标权, 作为确权的证据。
第一种模式是相对主流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大多数亚洲国家, 美国和加拿大在北美, 大多数非洲国家和欧洲国家都采用这种流程模式。 但是, 与国内相比,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差异, 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上。 我们都知道, 国内需要正式审查 和实质审查 两个审查,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书, 审查文件的合格性, 是否违反禁止条款, 审查在先权利是否缺乏明显性和冲突, 任何方面不能通过的,商标不能通过初审公告, 国际注册时, 有些国家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 也就是说,商标主管部门不会先相同或近似 常见的国家和组织因商标原因驳回后续商标的: 德国、 法国、 比荷卢联盟, 欧盟、 西班牙、 莱索托、丹麦等大多数欧洲国家 摩洛哥、 吉布提、 一些非洲国家,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多米尼加、伯利兹、 加勒比海国家,如圣基茨和尼维斯。 因此, 在这些国家申请时, 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机构的申请能力, 对后续申请的监监测, 及时发现异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商标在注册后不会被他人注册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日本主要采用第二种模式, 蒙古、 中国台湾省, 亚洲国家和地区,如哈萨克斯坦,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肯尼亚、 加纳等非洲国家, 德国,瑞典, 挪威、 欧洲国家,如芬兰。 这些国家在商标主管部门通过初审后直接颁发注册证,即使已经取得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 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 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商标权才是真正确立的。 在这些国家, 公告后依法撤销商标的,注册商标视为无效, 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有关通知, 即使申请人没有将商标注册证原件退还官方, 在遇到侵权时, 商标权也不能主张。
巴西主要采用第三种模式, 阿根廷、 哥伦比亚、 相当多的南美国家,如委内瑞拉, 公告期结束时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也就是说,审查是否违反禁止条款,是否缺乏重要性,是否构成在先权利冲突, 只有通过考试才能批准注册。 因此, 采用此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 与国内注册相比,公告的意义有限, 有时候能在申请后几周内得到公告并不代表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 关系有多硬, 只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 公告并不意味着商标后期注册的概率很高, 商标可以投入使用, 一旦在审查阶段被驳回,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将面临各种风险。
缅甸主要采用第四种模式, 亚洲国家,如马尔代夫, 瑙鲁、 帕劳、 大洋洲国家,如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这些国家往往是小国, 较为落后, 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 在各国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宣誓商标权,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报纸公告确定是否侵权。 注意两点: 一是先原则, 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的,优先取得商标权; 二是在官方指定报纸上宣誓,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的依据。以缅甸为例, 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上公告宣誓商标权, 若不公告,则无需支付相应费用, 虽然可以节省一半的费用, 但是一旦遇到侵权它可能无法有效地主张其先前的商标权, 影响判决。 同时, 我们可以看到, 相对理由不会在公告制国家进行 的审查, 也就是说,不要主动审查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拒绝, 所以, 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明显的缺陷,基本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了解上述四种单国注册流程模式的基础上,作者还简要介绍了马德里的注册流程模式。 对国内申请人而言, 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商标局国际后,商标局国际办公室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经国际局正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并将申请转交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各国商标主管机关, 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本国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 除了前期通过商标局和国际局统一提交申请程序外, 事实上,各国各国的审查仍按照本国的审查规则和程序进行, 而不是由国际局决定是否受到保护,因此业内人士常说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与国内受理通知书相似, 与各国商标最终能否批准保护无直接关系。 同时,马德里国际注册, 公告程序在流程上还有一个区别。 国际局公告后下个月1日起计算部分国家异议期。 审查后不再公告, 类似于采用第三种模式提前公告程序; 国际局公在国际局宣布后, 审查后公告, 类似于第一种模式的程序,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必须弄清楚该国的模式, 避免错过异议期。
综上, 虽然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只有这五种, 但细节上有很多特别之处, 如果越南对异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公告后到批准发证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异议; 俄罗斯、 乌克兰没有异议程序,一旦商标注册,只能申请无效; 各国公告异议期不同, 有30天、 2个月、 3个月、 6个月不等, 异议期算法多种多样, 按日历日计算, 按工作日计算, 按宗教历法计算, 所有这些都要求代理人了如指掌,才能不断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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