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外国管理局的实地访谈和沟通,无论在75时代还是现行有效的37框架内,监管目的始终是规范跨境资本交易,严格控制外汇异常流出,允许外汇记录登记项目应属于投融资设立的海外企业,此外,国内居民个人原则上不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目的是控制和及时掌握居民的跨境资本流动,从实际操作登记备案的角度来看,外管局重点关注特殊目的公司是否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投融资计划,今天188bet体育国际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返程投资流程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企业返程投资流程介绍:
虽然2014年37号文件》扩大了返程投资的定义,包括投资行为,但当时部分地区的外管局已经对属于投资情况的项目进行了补充登记,比如市场上看到的大部分案例,但在目前的实际实施中,考虑到投资的定义和覆盖面太宽,难以控制,外管局并没有完全按照37号文件进行操作。在75号文件下,我们仍然掌握是否为融资目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有境外融资或证明有计划进行境外融资,并注入国内权益。对于其他情况,如非融资目的的境外企业,不属于外国管理局登记或补充登记的范围。其监管逻辑是,一旦扩大备案范围,原则上外汇备案后,申请人可以合法购买外汇投资,从而伪装降低个人海外投资门槛,导致大量个人意图海外投资或转让资产通过外汇备案实现资金流出,导致外汇损失。
未经外汇登记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包括使用海外贷款或其他海外渠道资金,原则上不属于外国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登记范围。如果进行补充登记,虽然外汇管理局将对其历史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但也意味着相关海外投资已履行合规义务,后续外汇管理也存在实际投资目的无法控制和记录范围扩大造成的潜在外汇损失风险。
咨询与外汇登记有关的其他问题
(1)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时是否需要对所有境外公司进行外汇登记或补充登记?
原75号文件时代要求所有境外设立的持股平台公司登记。37号文件后,只要求直接设立或控制境内居民(一级)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
(2)对于已完成外汇登记的境外结构,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注销等境外融资及相应的股权变更。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上述变更是否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现行政策要求对国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变更(转让、增资、回购、注销等)进行变更登记二层或其他持股水平的股权变更暂不需要变更登记。
(3)WOFE公司能否作为国内权益/资产补充登记?
WOFE公司不能作为国内权益/资产进行外汇登记,因为股东是外资,不符合国内权益的要求。
(4)37号文件认可了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其他地区也有解释和办理境外贷款外汇补充登记的案例。你不接受境外贷款的主要考虑吗?
2014年37号文件颁布后一段时间内,部分地区确实放开了融资限制,允许投资行为办理外汇登记和补充登记。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外汇管制的加强,对外汇投资备案的审查已经收紧,实际执行水平逐渐削弱了投资许可证,只有通过将国内权益注入融资设立的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同时,该特殊目的公司实际取得了境外融资并投回国内权益的外汇登记。因此,简单的海外贷款行为不符合监管逻辑,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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