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设立境外公司外汇登记的法律主要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关于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其中,10号令主要规范返程投资,37号文件主要规范红筹架构建设过程中的外汇登记。37号生效前,规范施工过程中外汇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简称75号文件)。今天188bet体育国际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有关返程投资事项介绍: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境外企业。(注:原75号文件中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者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含可转换债券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因此,在判断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注意是否满足以下几点:(1)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2)投融资企业;(3)境内企业合法资产或境外合法资产;(4)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持有、投票、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获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
对于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如下:
一方面,返程投资并不全部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海外投资企业也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返程投资。根据《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11]19号,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申请将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同时,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没有明确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程序。此外,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当向相应的外汇局申请登记,但该通知也没有明确规定境内自然人补办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
通常,即使海外公司被否认为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避免第75号文件要求国内居民进行外汇登记的规定,但境外公司的资金来源仍涉嫌逃避外汇。因此,在进一步解释设立海外公司的资金来源时,一般使用海外资金,如海外工资收入、海外投资回报、海外贷款等,讨论当时不违反外汇管理制度。此外,由于外汇局的解释口径不同,建议当地外汇局在实践中遇到返程投资的识别问题时提出意见。
未办理外汇登记和特殊目的的公司设立不合规的处罚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境内居民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者结构性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的公司进行处罚。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汇发)〔2009〕30号)
“第四条 国内机构可以利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外汇购买或实物、无形资产和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国内机构直接投资的利润也可以留在国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常规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到境外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返还外汇,处以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以上等值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局认定未登记的记的国内居民通过虚假或结构性交易向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涉嫌外汇逃逸,罚款金额较大或构成犯罪,将导致新三板上市或IPO实质性障碍。在实践中,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源的合理性可能有较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部管理局认为它计划IPO企业出资来源不合理,处罚金额大。IPO如果企业不愿意接受,可能会陷入无法补充登记的局面。
初步结论:
公司符合特殊目的的返程投资的,应当按照第37号文件的规定,向外汇局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者补充登记手续。在第37号文件实施前设立符合第37号文件定义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国内居民也需要进行外汇补充登记。
37号文件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性质为75号文件的,属于非特殊目的返程投资,建议向当地外汇局征求意见。
(3)注销境外公司;
(4)注销境外公司后是否仍可能面临追溯处罚的风险,应当得到外管部门的答复。